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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与动态(2022年第12期)

2023年01月04日 14:58

  廉洁自律、 反腐倡廉问题是我讲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原因就是腐败问题远未根绝。 现在, 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但党内仍然存在搞“七个有之” 、 以权谋私、 钱权交易、 贪污贿赂、 欺压百姓等问题。 ……全党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 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 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的厌倦情绪! ……这里, 我再用重槌敲一下响鼓! 党中央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 不论谁在党纪国法上出问题, 党纪国法决不饶恕! 特别是对那些攫取国家和人民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动摇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 对那些在党内搞政治团伙、 小圈子、 利益集团的人, 要毫不手软、 坚决查处!

——习近平总书记 2022 年 1 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特别聚焦: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 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体现了管党治党的系统思维, 向全党发出了“严”字当头把作风和纪律建设进行到底的动员令。

  坚定的党性、 优良的作风、 严明的党纪, 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标识。 在革命、 建设和改革实践中, 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有力推动着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成为我们党的独特优势。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身体力行、以上率下狠抓作风建设, 中央政治局带头立规矩,从制定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开局, 坚持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 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邪气, 解决了一些长期没能解决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民风焕然一新,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 战斗力极大提升。

  作风和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 没有完成时。 踏上新的赶考之路, 作风和纪律建设只能紧、 不能松, 决不能有松劲歇脚、 疲劳厌战的情绪, 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 要永远吹冲锋号, 坚持动真碰硬, 坚持越往后越严, 毫不动摇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必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党性、党风、 党纪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党性是根本,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 党性出了问题, 必然党风不正、 党纪松弛。 只有铭记党的性质宗旨,才能自觉弘扬优良作风、 严守党的纪律。 党风是表现, 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 过硬的作风正是党性坚强、 党纪严明的最好展现。 党纪是保障, 没有严明的纪律, 作风建设、 党性教育就难以持久地进行下去。 正是由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根同源、 互为表里, 新时代正风肃纪才必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坚持“三不腐” 一体推进, 从而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纵深。

  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就是要科学把握这三者的内在联系, 把正风肃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应用“全周期管理” 方式, 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 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 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 不断健全作风和纪律建设长效机制, 始终保持严的基调, 促进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中增强党性, 通过增强党性提高正风肃纪的自觉性坚定性, 有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涵养时代新风。

  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关键要做好统筹、 切中要害, 把思想建设、 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等贯通协同起来。 从党性修养这个本源上抓, 从思想上固本培元, 推动全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 坚定理想信念, 站稳群众立场,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价值追求,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政绩观、 事业观。 从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来抓,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 持续深化纠治“四风” , 重点纠治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 行业性、 阶段性特点, 抓住普遍发生、 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 从纪律建设这个保障上来抓,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 严负其责、 严管所辖, 对违反党纪的问题, 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对党的二十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 坚决从严从重处置。

  全周期管理注重从系统要素、 结构功能、 运行机制、 过程结果等多维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全主体共管、 全要素激活、 全链条贯通、 全过程把控, 努力实现系统化管理和管理系统化。 当前的重点是推动“两个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党组织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 警示教育, 对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推动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以廉洁文化滋养身心, 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责任, 对党委( 党组) 执行“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 干部轮岗交流、 财务管理、 党内政治生活等制度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 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 


热点关注:党员干部借用财物为什么会构成违纪 

  找朋友甚至熟悉的人借点钱, 是司空见惯的事, 党员干部也难免遇到手头紧张的情况。 不过, 不少党员干部却偏偏因为借钱受到了纪律处分。这是什么原因呢? 什么样的借用行为会构成违纪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 住房、 车辆等,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为什么党纪要管党员干部的借用财物行为呢? 常言道,天下无免费的午餐。 管理和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借钱、 借物给党员领导干部, 看中的还是他们手中的“权” , 希望从中获利, 因此, 借用行为实际上是党员干部用手中的权力去作交换, 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哪些人借用财物可能会触犯党纪? 第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 住房、 车辆等” , 而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职能的一般都是公职人员。 因此, 本条款的违纪主体应是从事公务、 行使公权力的党员, 总台具有一定级别和管理职能的党员都属于此类人员。

  关于“管理和服务对象” 。 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如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在本地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之间, 表面上看药品生产与卫生部门没有直接联系, 但实际上卫生部门的职权行使会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 存在管理与服务关系,即使该企业当时还未与卫生部门发生具体的业务往来, 该企业也属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对于没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来说, 工作中的供应商、 合作伙伴等均可视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在同一单位中,领导班子成员与下级工作人员, 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隶属、 制约、 监督等管理关系, 下级工作人员属于管理对象。 但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 即使存在职务层次的高低, 但彼此间不具有直接的隶属、 制约关系, 职务层次较低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管理对象。

  关于“借用对象” 。 该条款规定借用的对象为“钱款、 住房、 车辆等”都具有较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能给借用人带来较大的便利和收益。 对于钱款、 住房、 车辆之外, 借用具有较高价值的其他物品的行为也应属于该条款的对象范围, 如借用价值数万元的高档家具、 相机等。

  关于“借用故意” 。 借用行为是一种无偿或象征性的支付极少利息或租金的行为, 其与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主要区别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借用行为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具有真实的借款借物事由, 在具备归还能力时往往会及时还款还物,对于数额较大的款物一般还会签订书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借用时具有按期归还的意思, 但到期后具备归还能力却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的,则说明主观意图发生变化, 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就不能再简单认定为借用行为了。

  关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一般而言, 党员干部应当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为管理和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或具有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且与借用财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是党员干部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具体的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 无论是事前、 事中还是事后借用财物,都可以认定已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党员干部依纪依法履职, 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 在事后才借用财物的行为同样系违纪行为, 因其将正当履职与个人借用财物进行交换, 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系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向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 党员干部承诺利用职权为其谋利并借用财物, 但没有为其谋利的实际行动, 由于损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信赖性和廉洁性, 也应当认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